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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收费乱象,纪委该不该冲到一线?
案例
近日,D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合交通、公安等相关单位对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全县教育系统乱收费现象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前不久,H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情况,责令该市公安局对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此推动当地公安系统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评析
按照党和国家权力分工,党的工作部门、国家机关部门等职能部门承担职能监督职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是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从管理学角度来看,管理活动由五种要素组成,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其中的控制就是监督。可以说,任何一个组织只要承担了管理职责,就必然承担了监督职责。否则,这个管理过程就是不完整的。因此,任何一个单位、部门行使某项职权,就必须要加强对该项职权的监督,这是管理的应有之义。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就是主责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有监督,还要有再监督。“再监督”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对职能部门监督职责的再监督,督促主责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两者相互促进,不可或缺,更不能相互替代。本案中,同样是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同样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上述两地的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差异。那么,究竟哪种做法更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求呢?很明显,D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本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那些监督环节上,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而H市纪检监察机关则明确了“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职责。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是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就是说,像治理收费乱象这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而不是动辄冲到一线。作一个形象比喻,各职能部门是“钉子”,根据不同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是“锤子”,它的职责是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则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它钉得更好更结实。
本文摘自《纪检监察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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